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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英锋
“稀缺楼盘,坐拥宁静”,可能是“项目比较偏僻,周边人气不足”;“千亩大盘,成熟社区”,可能是“开发周期比较长”;“湖景洋房,水景园林”,可能是“小区里有个小水坑,坑边可能有围栏”……受楼市下行影响,部分开发商为了尽快卖出房子回笼资金,往往采取恶意欺骗、虚假宣传等手段,购房者“踩坑”不断,极易引发涉房纠纷。(5月21日《法治日报》)
房屋营销宣传中说“套话”、注“水分”几乎已成为一种通病。一些开发商不仅通过话术对社区、楼盘、房子的位置、环境、交通、开发周期、装修等进行包装、美化,还选择性地虚构事实或隐瞒重要事实,欺骗、误导受众,影响购房者的决策和选择。
全面、真实、准确宣传是广告营销的基本法则,也是企业的法定刚性义务。《广告法》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明确: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开发商针对楼盘、房子、装修等营销信息说“套话”、虚话、假话,无论说到哪种程度,只要与实际情况不符,就触碰了法律底线和诚信底线,侵犯了购房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对楼市营销广告“套话”不能只依赖相关监管部门的治理,还需打出治理组合拳。市场监管、住建等部门应拉出楼盘营销广告“套话负面清单”,列出房地产广告宣传禁止情形,划清法律底线,并面向开发商和购房者或潜在购房者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教育引导开发商增强法律意识,规范营销宣传行为。
对于开发商的营销广告“套话”,监管部门应通过健全监督机制、增加检查频次、扩大监管覆盖面以及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全面收集问题线索,经核查问题属实的,区分不同情节,该约谈约谈,该查处查处,该曝光曝光,该发布警示发布警示,让开发商为虚假宣传行为付出必要的法律代价。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应依托事实和法律积极支持购房者的诉求,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监管部门和法院还应将开发商虚假宣传的案件与失信惩戒机制挂钩,让开发商一时说套话、假话,处处受限制,在拿地、招投标、融资贷款、预售等环节受到严格审核或资格限制,让开发商真正感受到说“套话”、假话的痛,向开发商传导更大的反制监督压力。
相关部门还可以在商品房销售合同示范文本上做做文章,通过进一步完善优化并推广示范文本,加强对商品房预售或销售合同的备案审核,严格约束开发商的宣传行为、承诺行为,摒弃开发商的“套话”条款、霸王条款、侵权条款,为购房者“排雷”,呵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当然,购房者也应在面对开发商的营销宣传时擦亮眼睛,理性审慎地核实开发商资质以及其宣传、承诺信息,耐心阅读研判购房合同内容,并就涉及自身重要权益或关切的信息要求开发商重点说明、解释,注意收集保存开发商的宣传册、视频、样板房照片以及小区的规划图等相关线上线下的宣传资料。一旦发觉开发商虚假宣传,发觉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即依托有关证据通过与开发商协商、向监管部门举报或提起诉讼等路径积极维权。
只有各方强化责任,打出治理组合拳,形成治理合力,才能有效遏制楼市营销广告的“套话”,才能起到更好的治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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