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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塔县人民法院、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被告人借酒劲故意烧毁他人停放在公共停车场车辆,致其旁边两辆车一并遭殃,造成经济损失约690145元,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祁某某和彭某是一起开矿的合作人,祁某某认为彭某应该向他结算获利分成及其他费用,但彭某一直未与祁某某结算,两人因此产生矛盾。2022年9月1日凌晨3时许,祁某某因此事心情不好,在自家“借酒消愁”至深夜,没想到酒后心情更加郁闷,便携带自家存放的瓶装无水乙醇,骑自行车到某小区北侧公共停车场,找到彭某停放在该处的白色丰田巡洋舰越野车,将携带的乙醇倾倒在该车右后车轮上,使用打火机点燃后逃离现场。白色丰田巡洋舰越野车起火燃烧后,火势蔓延引燃现场停放的本田雅阁牌轿车和宝马轿车,导致三辆车不同程度损坏。经鉴定,烧坏车辆损失合计690145元。
经法庭审理,办案法官认为被告人祁某某因发泄个人情绪,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690145元,数额巨大,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对被告人祁某某当庭以自己醉酒为由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的辩解,办案法官认为,我国刑法明文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且醉酒并非法定的从轻处罚条件,故被告人祁某某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最终,金塔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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